南充殡葬管理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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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殡葬管理条例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有关单位

殡葬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习俗变革,对于节约土地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、倡导文明新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根据国、省《殡葬管理条例》规定和南充实际,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、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。

一、明确工作目标

(一)严格执行火化规定。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必须一律实行火化。

(二)杜绝骨灰二次装棺土葬。坚决制止骨灰二次装棺土葬,鼓励采取壁葬、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及骨灰散撒等绿色生态葬法。

(三)实行无坟化安葬。铁路、公路、通航河道沿线以及水源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区、风景旅游区、城乡规划控制区等重点区域不允许安葬新坟。到2020年全市火葬区全部实现无坟化安葬。

二、规范殡葬管理

(一)完善信息报送。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信息网络,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、机关(企事业)单位要确定1名殡葬信息员,负责在公民死亡后1小时内将信息报告殡葬服务单位。医疗机构要在确认病员死亡后30分钟内将信息报告殡葬服务单位,并按要求办理遗体登记、交接手续。

(二)明确服务主体。遗体的运送、防腐、整容、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承办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。

(三)优化殡葬服务。殡葬服务单位要提升服务质量,确保服务安全,改进服务效果,满足多层次丧葬需求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、农村“五保”供养人员、城镇“三无”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、重点优抚人员、90岁以上老人、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村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。

(四)强化公墓管理。设立经营性公墓需报省民政厅批准,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。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需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,由村委会统一管理,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,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。公墓设置大小、规格、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,对“活人墓”、非法公墓以及未经批准的骨灰存放设施必须依法予以取缔。公墓收费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。

(五)规范治丧活动。所有治丧活动必须在殡仪馆或经批准的殡仪场所进行。坚决制止在小区、街道等公共场所和未经批准的其它场所停放遗体、搭建灵棚、办丧扰民。少数民族、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,治丧活动允许按民族习俗和宗教习俗处理。